******有限公司批准,现对该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
1.1项目名称:******有限公司加油站项目安全预评价服务。
1.2采购编号:HBJT-CDSXGS-******1001
1.3建设(交货、服务)地点:随州市曾都区。
1.4采购内容及范围:
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安全预评价,协助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组织专家评审及后续服务工作。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1.5采购预算:9090元,供应商报价若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资格将被否决。
1.6计划工期(交货期、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全部工作并出具正式报告,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1.7质量要求: 满足采购人要求并通过相关评审。
1.8其他:/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详见采购公告附录。
2.2 本次采购 不接受 联合体。
2.3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每个供应商最多可对1个标段竞标,每个供应商允许中1个标。
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报价。否则,相关报价均将被否决。
3.采购文件的获取
3.1 获取时间
从 2024 年11月9日9:00起至 2024 年11月12日17:00止(北京时间)。
3.2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凡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可于规定时间内到******有限公司(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白云大道11号银苑写字楼17楼),携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报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报名时提供);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获取询比文件。
(2)网上报名:凡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 进行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以供应商提交表单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无效报名。经审核通过后采购文件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各供应商报名登记邮箱,各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文件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收到。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10时30分。
4.2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
指派专人送至******有限公司(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白云大道11号银苑写字楼17 楼)或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递交 。逾期递交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3 启封时间
同递交截止时间同步召开启封会,未参加启封会的供应商被视为默认启封结果。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采购公告同时在在湖北交投电子采购平台******有限公司(******/)上发布。
6.评审办法
本次采购评审采用 综合评分法。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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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联系方式
采 购 ******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白云大道11号银苑写字楼17 楼
联 系 人:杜女士
联系方式:******
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最低要求 |
同时具备: 1、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并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注: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资质最低要求 |
供应商近3年(2021年1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承担过1个加油站安全预评价服务业绩。 |
注: 1、对供应商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供应商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按以其母公司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供应商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2、业绩证明应提供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近3年以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为准。
3、如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业绩的特征指标时,可附该项目业主出具证明材料。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最低要求 |
项目负责人:1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师人员能力验证证书。 |
注:提供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
供应商应同时具备: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2、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3、没有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明令禁止参与投标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 4、不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注:本表中“近三年”是指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往前推算的3年,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